承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
来源:承德市统计局2021-09-06 14:32浏览次数: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6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7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8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9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修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3个月同法定时限

10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承德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3个月同法定时限

附件:承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