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统计局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只有罚款的行政处罚职权,没有没收、收缴物资的职权。
二、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市级国库。
三、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四、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五、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除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按照罚收两条线的原则,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告知被处罚对象缴纳罚款方式,并将缴款期限告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罚款的收取,与财政部门确认罚款缴入财政专户后,及时提供票据。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财务部门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六、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八、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九、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收缴,造成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3)实施罚款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4)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