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统计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人员招聘及录用、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信息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在保密期内的统计数据;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公报。
第六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局机关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及统计信息内网所发布的信息,不在本制度审查范围。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局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市统计局保密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局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市保密局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科室填写《承德市统计局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信息稿件一份,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核: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发布范围(市局内网、市局外网、政务公开网、省局内网、市委、市政府)初审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拟向市局外网、政务公开网发布及向市委市政府或其他纸介质报送的信息,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报请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复时间)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自产生之日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存2年以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尚在保密期限内的统计数据;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由市统计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后,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四条 报请市保密局确定的信息,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局保密委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统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承德市统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第二条,承德市统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承德市统计局。办公地址:承德市行政中心南楼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OO-11:30,下午2:40-5:OO。联系电话:2050081。传真号码:2050081。邮政编码:067000。
第三条,承德市统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承德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统计局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承德”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使用市统计局文号、或以市统计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市统计局负责公开。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 征求意见文(函)内容应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信息的意见和依据,并明确告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及时向市统计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市统计局与其他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并协调有关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发布员直接答复,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重要或敏感信息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答复。
第八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他部门擅自发布有关本部门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网管中心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作出说明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统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举报。
第三条 市统计局举报受理部门为办公室(0314—2050081)。
第四条 认为市统计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事项,局办公室、监察室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承德市统计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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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统计信息□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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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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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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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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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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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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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内网 □市局外网 □政务公开网
□ 省局内网 □市委、市政府
纸介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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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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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后上网 □指定时间上网: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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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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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
(涉密、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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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审核意见
(涉法、涉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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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内线电话:
附件二
承德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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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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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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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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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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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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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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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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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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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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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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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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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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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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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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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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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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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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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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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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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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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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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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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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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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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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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免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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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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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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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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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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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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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文使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